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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省特级教师”考核办法

2023-02-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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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我区省特级教师在教学、教研等方面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与提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法

1.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2.学校考核和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七人,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2.自我总结。对照“考核内容及量化指标”(见第条)对一年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认真填写“江宁区省特级教师年度考核表”。

3.材料展示。学校将《江宁区“省特级教师”考核办法(试行)》公示;学校审核教师本人填写的“年度考核表”并在学校网站或公示栏展示。

4.学校初评。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及量化指标”,对其进行初评,认真登记汇总。

5.复核认定。区教研室组织对“特级教师”集中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量化指标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0分)

说明:本考核分为基本分值加奖励分值,基本分值为7分(由学校出具证明证明模板见附件),奖励分值为获得教育类或综合类奖励,其中市级以上3分,区级2分,校级1分,加满至10分为止。

2.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形成特色。坚持投身教育教学科研改革实践,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工作量符合相关规定,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担任本学科考试科目部分教学任务的,按该学科成绩1/3得分)。15分)

⑴ 任教本学科、考试科目

每学年在校、区、市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情调研测试中,若有一

次位居校内前列(说明:五轨以内,取第一;十轨以内,取前二;十五轨以内,取前三;十五轨以上,取前四),得15分。学科成绩高于校均,得12分;低于校均、高于区均,得10分;低于校均(10分以内)和区均,得8分;低于校均(10分以上)和区均,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②因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接手薄弱班级,每学年在校、区、市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情调研测试中所任教学科与上学年相比,成绩和名次基本保持10分;名次前进一位或成绩提高超2分,得12分;名次前进两位及以上或成绩提高超5分,得15分。名次和综合分均明显后退,得10分。此项与上述第①项不兼得。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③辅导学生参加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类竞赛获奖,一人次得1分,得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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