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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宁区实施“2020年南京市乡村教师政府专项奖励考核”的工作细则

2021-05-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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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9〕3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84号)文件精神,鼓励教师长期从事乡村学校教育工作,建设一支既相对稳定又能适应新形势下乡村学校工作需要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区乡村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16号)与《关于印发<南京市乡村教师政府专项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教人〔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本细则所指乡村学校是指经江宁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乡村学校(幼儿园)

2.本细则所指乡村教师是在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乡村学校(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须拥有有效的教师资格证书)。

3.本细则所指政府专项奖励发放对象是指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乡村学校(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考核内容

1.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断加强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敬业爱生,积极进取,乐于奉献,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主动承担教育工作。担任班主任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学校行政管理、教科研管理、指导学科兴趣小组和社会活动等),并取得较好成效。

3.有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承担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任课数量与听课数量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乡村教师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者予以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规定并被责任追究的;

2.不服从学校(幼儿园)安排,不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和学校(幼儿园)管理制度的。

3.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

三、乡村学校(幼儿园)工作年限认定

1.乡村学校(幼儿园)工作年限按年减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用去尾法保留整数)。凡经组织批准,在两个及以上乡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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